1)根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五條,新聞、出版、教育、醫療、藥品醫療器械、網絡文化、視聽節目等互聯網信息服務。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批。申請營業執照或者履行備案手續前,應當依法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2)網站信息內容含有上述前置審批內容的,單位在網上備案時必須向住所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提交前置審批文件。
3)從事新聞工作的需經省政府新聞辦批準。
4)從事出版的需經省新聞出版局審批。
5)從事教育的需經省教育廳審批。
6)從事醫療保健和醫療器械的需經省衛生廳批準。
7)從事藥品的需經省藥監局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