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企業名稱由申請人在企業設立、變更登記時壹並填報,無須預先申報核準,企業登記機關原則上不再核發 《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但涉及前置審批事項或者國家工商總局、省工商局核準登記的,應當申請辦理名稱預先核準。二是除法律、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文件禁止、限制使用的名稱外,申請人可以自主選擇企業名稱。工商部門將建立並開放包含記載於企業登記數據庫全部企業名稱的查詢比對系統,申請人提交的申請經系統校驗1個工作日後,網上自動反饋校驗結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第六條設立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分別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不得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應當在公司登記前依法辦理批準手續。公眾可以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查詢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提供查詢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