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三證合壹”登記制度改革的通知》(國稅總函[2015]482號)第二條規定:“根據有關工作安排,2015至1在全國全面實施“三證合壹、壹照壹碼”。......
新設立的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社(以下簡稱“企業”)在領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加載法人和其他組織統壹社會信用代碼(以下簡稱統壹代碼)的營業執照後,無需再次進行稅務登記,領取稅務登記證。企業在辦理涉稅事項時,完成補充資料的采集後,可以使用統壹代碼的營業執照代替稅務登記證。
除上述情況外,其他稅務登記按照原有的法律制度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