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654.38+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的稅率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2.本公告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未限制或禁止的行業,同時符合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三個條件的企業。
職工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工人數。職工人數和資產總額按全年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年度季度平均值=年度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始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為壹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三。本公告執行期限為2022年10月1日至2024年2月1日。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