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中第十七條的內容規定,除特殊情形外,企業以前年度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且相應支出在該年度沒有稅前扣除的,在以後年度取得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按照規定提供可以證實其支出真實性的相關資料,相應支出可以追補至該支出發生年度稅前扣除,但追補年限不得超過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