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全國各地勞動保障、社會保險咨詢服務和投訴電話統壹為12333。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壹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壹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勞動法》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