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制定征信業管理的規章制度;
2、管理征信機構的市場準入與退出,審批從事個人征信業務的機構,接受從事企業征信業務的征信機構的備案,定期向社會公告征信機構名單;
3、對征信業務活動進行常規管理;
4、對征信機構、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運行機構以及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報送或者查詢信息的機構遵守《條例》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情況進行檢查,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罰;
5、處理信息主體提出的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