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改部分稅收規範性文件的公告》。
第二十二條各級稅務機關應加強保密教育,努力增強稅務人員的保密意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和失密。
第二十三條稅務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處理:
(壹)在受理、錄入、歸檔、保存納稅人涉稅信息過程中,向外界泄露納稅人涉稅保密信息的;
(二)在日常稅收管理、數據統計、報表管理、稅源分析、納稅評估過程中,對外泄露納稅人涉稅保密信息的;
(三)違反規定設置查詢權限或者違反規定進行技術操作,使不應知悉納稅人涉稅保密信息的稅務人員得以查詢或者知悉的;
(四)違反規定程序向他人提供納稅人涉稅保密信息的。
第二十四條相關查詢單位和個人泄露納稅人涉稅保密信息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