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全國法院被執行人信息查詢平臺處理信息異議的若幹規定》
第壹條全國法院被執行人信息查詢平臺是最高人民法院匯總全國法院錄入的被執行案件信息數據後,通過最高人民法院網站向社會提供被執行人信息查詢的網絡平臺。
第二條全國法院被執行人信息查詢平臺提供社會查詢案件的範圍和信息內容由最高人民法院確定。
第三條全國法院執行人員信息查詢平臺的信息數據由執行法院通過全國法院執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統錄入。信息和數據的準確性是辦案人員的責任。信息數據必須與案卷中的記錄壹致。
第四條當事人對全國法院被執行人信息查詢平臺提供的信息有異議的,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向執行法院提出,並附相關證明材料。
信息異議包括相關信息未錄入的異議、信息內容不準確的異議、信息發布不及時的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