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電子入侵等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款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三)違反保密義務或者權利人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業秘密;
(四)教唆、引誘或者幫助他人違反保密義務或者權利人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經營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有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第三人在明知或者應知商業秘密權利人的員工、前員工或者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有本條第壹款所列違法行為的情況下,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該商業秘密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本法所稱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具有商業價值並經權利人保密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和其他商業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