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號權是對權利人已登記的商號,不受他人妨害的壹種使用權。商號與商標壹樣,有區別不同商業主體的作用,商號權有知識產權的屬性。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二)規定,經營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壹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社會組織名稱(包括簡稱等)、姓名,體現了對商號權的保護。
《民法典》第壹百壹十條第二款規定,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和榮譽權。表明商號權有人格權的特點,但並不因此否認商號權的知識產權屬性。
綜上,本律師認為商號權屬於知識產權。
法律客觀:《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六條
經營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壹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社會組織名稱(包括簡稱等)、姓名(包括筆名、藝名、譯名等),體現了對商號權的保護。
《民法典》
第壹百壹十條
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和榮譽權。表明商號權有人格權的特點,但並不因此否認商號權的知識產權屬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