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從實務層面來看主要有以下途徑:1、單方保護,即壹國通過其國內立法單方面宣布保護外國知識產權,而不求任何互惠。但在當今國際社會,此種保護途徑已經不再采用,頂多在實踐中被個別地區保留。2、互惠保護,即某國承認並保護依本國法確認的知識產權,則本國就承認並保護該國法確認的知識產權。比如,我國在參加《巴黎公約》前,曾分別與多國在商標保護上施行互惠原則。3、雙邊協定保護,指國與國之間簽訂雙邊保護協定的方式,相互承認和保護對方的知識產權。如,1979年中美《雙邊貿易關系協定》1992年中美達成的《知識產權諒解備忘錄》等。4、締結國際條約保護,即多國之間通過政府間的談判,就知識產權在多國範圍內的保護問題達成多邊協定。如《巴黎公約》《伯爾尼公約》《保護原產地名稱裏斯本協定》《制止商品來月虛假或欺騙性標記馬德裏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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