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對於您提出的問題,我的解答是:財產保全的範圍包括:動產,不動產,股權,銀行存款,機器設備,知識產權等。“限於請求的範圍”,是指被保全的財物的價額,應在利害關系人的權利請求或者訴訟當事人提出的訴訟請求的範圍之內,不應超出權利請求或訴訟請求的標的價額,二者在數額上應大致相當。但是我們不能機械地理解這壹點,認為可保全的財產價值超過請求價額就壹定不能采取保全措施,使本來可以執行的案件變成難案。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條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壹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壹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壹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