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信托財產的標的物可分為動產信托、不動產信托、知識產權信托和其他財產權信托。
(1)動產信托是指公司接受動產的制造商或銷售商的委托,將動產出售於特定的或者非特定的購買人,或在出售前出租於購買人而設立的信托。動產信托主要品種有交通工具信托(如火車、飛機、輪船等)和機械設備信托。
(2)不動產信托是指公司接受擁有不動產所有權或使用權企業、單位和個人的委托,開展的以房地產、土地使用權及其他不動產的管理、開發、投資、轉讓、銷售為主要內容的信托業務。不動產信托主要品種有房地產信托、土地使用權信托和其他不動產信托。
(3)知識產權信托是指公司接受商標權、專利權、版權及其他知識產權的所有人的委托,將這些財產權加以管理和運用的信托業務。
(4)國有資產信托是指在國有企業資產清產核資並量化的前提下,為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目的,公司接受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委托,代其行使國有資產管理權而設立的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