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手稿的財產權應由甲的繼承人享有.因為手稿不過是作品的載體,不是著作權財產權的本身,甲贈與乙手稿如無特別說明,並不意味著將財產權也贈與給乙,只是手稿本身贈與乙,如手稿具有收藏價值,則該價值屬於乙,而作品的財產權仍按法定繼承由甲的繼承人繼承.
其次,侵權人是丙,雜誌社是***同的侵權人.侵犯的是乙的發表權,甲的繼承人的財產權.
根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 作者生前未發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確表示不發表,作者死後50年內,其發表權可由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行使,沒有繼承人又無人受遺贈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所以乙可以行使發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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