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我國來說,知識產權是個外來詞,因此,知識產權的概念或定義在我國學術界還存在許多不同觀點。當然,即便是對規範知識產權領域立法、執法和壹般民事行為影響重大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也並未給知識產權下壹個明確的定義,而只是列舉了知識產權應當包括的範圍和權利種類。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編著的《知識產權法教程》則從知識產權保護客體的角度提出:知識產權是同情報有關的財產,這種情報能夠同時包含在全世界任何地方無限數量復制件的有形物體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