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
(二)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
(三)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
(四)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
因此商標權的質押是以註冊商標的專用權為標的而采取的擔保方式。作為質押商標,出質人應當負有維持商標價值的責任。因此,出質人可以在質押期間繼續使用質押商標,並經質權人同意可以許可他人使用該註冊商標。有商標權質押情形的,商標許可人在向商標局遞交許可合同備案申請時,應當附送質權人允許出質人許可他人使用的許可文件,或質權人與出質人簽署的關於許可出質人有限度的行使商標使用許可權的協議。否則,該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不予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