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知識產權質權的效力包括質權人的權利和義務。
2、質權人的權利:收取出質財產的許可使用費,同意出質人轉讓或許可他人使用出質財產,實現質權。
3、質權人的義務:不能在約定債務人(出質人)履行債務期限前將被質押的權利轉讓或許可他人使用,如果留置了權利,質權人應當妥善保管權利證書,以免發生證書滅失,否則補救的壹切費用概由質權人負擔,如果以質權實現質押目的,即屆時債務人未向質權人清償債務,質權人將質押的權利轉讓或許可他人使用,所取得的費用超過主債務應當履行的部分,質權人應將剩余部分返還出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