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客體的非物質性特征,在知識產權侵權之訴中,知識產權主體並不能援用請求恢復原狀、返還原物之傳統民事救濟方法。在知識產權的民事救濟措施中,請求停止侵害是壹種物權之訴,既包括請求除去已經發生的侵害,也包括請求除去可能出現的侵害。由於知識產品的特性所致,停止侵害是排除對權利人行使專有權利的“妨礙”,而不可能是制止對權利客體即知識產品的“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