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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黃金商標是否註冊有效

本案審判長吳盈_告訴記者,商標是區分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識。審判實踐中,在對商標侵權行為進行認定時,法院壹般會從被控侵權商品與註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否屬於相同或類似商品、被控侵權標識與註冊商標是否相同或近似、註冊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等方面予以考量。

本案中,涉案商標具有較高的知名度,李某雖然從他人渠道獲得 “老”牌商標的授權,但是在使用過程中,卻突出使用了與涉案商標主要識別部分“中國黃金”相同的“中國”、“黃金”字樣,容易使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為自己購買的是中國黃金集團的商品,據此法院判定李某的行為屬於商標侵權行為。

在此法官也想提醒廣大經營者,在經營過程中要有知識產權意識,不要簡單的認為,自己使用的標識與他人的註冊商標不相同就不構成侵權,不當使用標識落入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保護範圍的,依然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經營者切不可為追求小利而“傍大款”,最終卻損失了經營誠信之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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