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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產品質量法

法律主觀:

知識產權法與不正當競爭法之間的關系是既有區別又有聯系。區別是知識產權法是設權模式,類物權模式,是保護財產,反不正當競爭是侵權模式,是禁止行為;設權模式是事前的,積極的,普遍的,反不正當競爭是個案的,事後的,消極的。聯系是設權模式與反不正當競爭可以相互轉換。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壹條 為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法。 《中華人民***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 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 本法所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行為。 本法所稱的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或者提供服務(以下所稱商品包括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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