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司法途徑是傳統途徑。實行專利制度的國家基本上都在專利法或其他法律中規定了專利侵權獲得的司法途徑。可以說,這種做法從世界上第壹部專利法誕生之日起就存在了。
2.行政途徑,即通過政府部門獲得專利侵權救濟的途徑。中國有這種做法,亞太地區很多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也有這種做法。只是提供這個渠道的模式不壹樣,就像各國司法渠道的模式不壹樣。
3.其他渠道是指在司法行政機關之外獲得專利侵權救濟的途徑,包括仲裁、司法行政機關之外的調解協商、專家組裁決等。
4.行政途徑和其他途徑也可以統稱為替代性糾紛解決方式——ADR,目前受到法學界和知識產權界的廣泛關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