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專利權人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未實施或者未完全實施專利的,第三方符合實施專利條件的,可以申請強制許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四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申請,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壹)專利權人自專利權被授予之日起滿三年未實施或者未充分實施其專利,自專利申請之日起滿四年又無正當理由的;(2)專利權人行使專利權的行為被依法認定為壟斷行為,以消除或者減少該行為對競爭的不利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