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自行調解或由知識產權局或當地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也可由法院主持。《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七十九條除《專利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的情形外,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對下列專利糾紛進行調解: (壹)專利申請權糾紛和專利權歸屬糾紛;(二)發明人、設計人資格糾紛;(三)職務發明的發明人、設計人的獎勵和報酬糾紛;(四)在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後,授予專利權前,使用發明而未支付適當費用的糾紛。此外,專利侵權案件在調解過程中也可以請求調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七十九條除《專利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的情形外,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對下列專利糾紛進行調解: (壹)專利申請權糾紛和專利權屬糾紛;(二)發明人、設計人資格糾紛;(三)職務發明的發明人、設計人的獎勵和報酬糾紛;(四)在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後,授予專利權前,使用發明而未支付適當費用的糾紛。此外,專利侵權案件在調解過程中也可以請求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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