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 以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出質後,出質人不得轉讓或者許可他人適用,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四條 以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後,出質人不得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出質的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