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申請的著錄項目變更費是指因為發明人、申請人、專利權人的變更或申請專利代理機構、代理人委托關系的變更,以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著錄事項變更而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遞交變更文件同時應當繳納費用,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收取並開具財政收據(發票)。
費用標準:
著錄事項變更手續費
1.發明人、申請人、專利權人的變更費200元人民幣(不予減緩)2.專利代理機構、代理人委托關系的變更費50元人民幣(不予減緩)
3、集成電路布圖設計著錄事項變更手續費100元人民幣
繳費期限:
著錄事項變更費的繳納期限是自提出相應請求之日起壹個月內。未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或繳足的,上述請求視為未提出。
中國專利法實施細則(2010)第九十九條 第三款 著錄事項變更費、專利權評價報告請求費、無效宣告請求費應當自提出請求之日起1個月內繳納;期滿未繳納或者未繳足的,視為未提出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