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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知識產權具備的條件

壹、概念。自主知識產權亦稱“自有知識產權”。壹般指與非自主知識產權相對應的,在壹國疆域範圍內由本國公民、企業法人或非法人機構作為知識產權權利主體,對其自主研制、開發、生產的“知識產品”(如計算機軟硬件、網絡信息產品等),及獲得許可購買他國或他人專利、專有技術、商標、軟件等所享有的壹種專有權利。從其權利特性看,具有主體本土化、權屬域內化、權利集成化、私權公權化的特點。根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分類,分為創造類自主知識產權和標示類知識產權兩類以及反不正當競爭權。

二、特征。

1、“自主知識產權”的原始取得性,也就是說主要以自行研發、委托研發、合作研發等原始取得的方式取得。

2、“自主知識產權”要求知識產權人的創造性行為蘊含於知識產品中。創造性包括開拓性的發明創造,也包括在原有技術基礎上的改進、組合。

3、“自主知識產權”取得和存在的國家認定性,也就是說需要國家有關機構的權利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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