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三要素分別是:1、 存在壹定期間:存在租賃期或對已識別資產的使用量。租賃期指承租人有權使用租賃資產且不可撤銷的期間,續租選擇權和終止租賃選擇權,合理確定行使和不行使的,包含相應期間。不可撤銷指有權在未經另壹方許可的情況下終止租賃,且罰金不重大,則不再可強制執行。如果只有出租人有權終止租賃,則不可撤銷期間包括終止租賃選擇權期間。
2、 存在已識別資產:可以是合同指定的資產,該資產需物理可區分,或實質上代表該資產的全部產能,且不具有實質性替換權(有能力且獲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不適用租賃準則。
3、 已識別資產使用權的控制:有權獲得使用資產的幾乎全部經濟利益,且有權主導資產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