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要是社會廣泛關註的、法律規定比較原則的、具有典型性的、疑難復雜或者新類型的、其他具有指導作用的案例。
2、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指導性案例,各級人民法院審判類似案例時應當參照。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導工作辦公室每年度對指導性案例進行編纂。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
第壹條 對全國法院審判、執行工作具有指導作用的指導性案例,由最高人民法院確定並統壹發布。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指導性案例,是指裁判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並符合以下條件的案例:
(壹)社會廣泛關註的;
(二)法律規定比較原則的;
(三)具有典型性的;
(四)疑難復雜或者新類型的;
(五)其他具有指導作用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