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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質人處分知識產權的原則有哪些

出質人處分知識產權的限制有:

1、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質權自有關主管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2、財產權出質後,出質人不得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出質人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出質的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四條

除依照專利法第十條規定轉讓專利權外,專利權因其他事由發生轉移的,當事人應當憑有關證明文件或者法律文書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辦理專利權轉移手續。

專利權人與他人訂立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應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個月內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備案。

以專利權出質的,由出質人和質權人***同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辦理出質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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