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質人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交存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質押知識產權的價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二百二十七條以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和其他知識產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質權自有關主管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