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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對抗的幾種情況

未經登記,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交換或者轉讓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五年以上的轉讓合同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未經登記,地役權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未經登記,所有權保留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未經登記,租賃物的所有權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登記對抗是指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是當事人法律行為生效的充分必要條件,是否登記決定了不動產物權變動的效力;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的債權以及在這些債權基礎上制定的法律制度。

註冊生效:

1.以建築物及其他土地附著物、建設用地使用權、海域使用權和在建建築物抵押的,抵押權在登記時設立。

2、部分質押為有效登記,如基金份額、股權質押,辦理質押登記時質押成立;以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出質的,質權自出質登記時設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225條

船舶、航空器、機動車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403條

以動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註冊,您可能無法對抗善意的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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