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對抗是指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是當事人法律行為生效的充分必要條件,是否登記決定了不動產物權變動的效力;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的債權以及在這些債權基礎上制定的法律制度。
註冊生效:
1.以建築物及其他土地附著物、建設用地使用權、海域使用權和在建建築物抵押的,抵押權在登記時設立。
2、部分質押為有效登記,如基金份額、股權質押,辦理質押登記時質押成立;以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出質的,質權自出質登記時設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225條
船舶、航空器、機動車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403條
以動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註冊,您可能無法對抗善意的第三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