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文為“intellectual property”,原意為“知識(財產)所有權”或“智慧(財產)所有權”,又稱知識產權。在中國、臺灣省和香港,通常稱之為知識產權或知識產權。根據我國《民法通則》規定,知識產權屬於民事權利,是基於創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標記依法產生的權利的總稱。有學者考證,這個詞最早是由法國學者Kaptsov在17世紀中葉提出的,後來由比利時著名法學家picardie發展而來。皮卡迪將其定義為“來自智力活動的壹切權利”。直到1967年《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的簽署,這個詞才逐漸被國際社會廣泛使用。近年來,壹些中國媒體頻繁使用IP來指代知識產權,這是錯誤的。在壹般的英語語境中,IP指的是互聯網協議,就是互聯網協議,很少把IP和知識產權聯系在壹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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