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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有哪些救濟途徑?

知識產權和其他物權壹樣,權利人在遇到侵權行為時,可通過仲裁、調解、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等方式來進行救濟。司法救濟的途徑包括禁令、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在權利人正式起訴前,如果法院認為侵權行為不及時制止,有可能會對權利人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或者有證據正面臨被毀滅的風險,此時法院有權采取適當的臨時措施,如責令停止有關行為、進行證據保全等。另外,知識產權的賠償費用中,可以包括權利人為訴訟所支付的合理費用,如相應的律師費等。

在國際貿易環境下,知識產權產品可能會在壹國生產,然後通過邊境輸入另壹國境內,故對知識產權保護的另外壹項重要手段就是邊境措施。例如,根據《TRIPS協定》,權利人在有正當理由懷疑假冒商標或者盜版貨物有可能進口時,可以向行政或司法主管當局提出書面申請,要求海關暫停放行這些貨物進入流通。另外,在中國,知識產權權利人遇到侵權行為時,除了去法院提起訴訟外,還可以請求行政機關進行查處。這種司法保護和行政保護並行的途徑,就是具有中國特色的“雙軌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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