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法官移送被執行人執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絕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調解協議可以申請強制執行,但強制執行的是被執行人的財產,當事人不需要去法院領取,而是直接以轉賬的方式將被執行財產的金額支付到申請執行人的賬戶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