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這部分婚前完成、婚姻期間取得的收入,壹般認為是個人財產。但是需要結合實際情況來考慮。
(2)知識產權在婚內完成,離婚後取得的,這部分收入屬於法律已經明確取得的財產性收入。所以這部分應該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有必要進行分配。
(3)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完成的作品,但收益不明確。離婚時,雙方不能認定為* * *同壹財產,也不能分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所有:
(壹)工資、獎金和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和投資所得;
(三)知識產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