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父母過戶給其已婚子女的,父母有明確聲明或書面協議,表明是贈與子女的個人房屋,並辦理過戶手續後,該房屋屬於父母贈與子女的個人財產;
2.父母沒有任何表示或書面約定的,過戶後房屋歸夫妻所有。
下列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1,工資和獎金;
2.生產經營收入;
3.婚後實際獲得或明顯可獲得的知識產權利益;
4.繼承和捐贈的財產;
5、壹方以個人財產投資所得;
6.夫妻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和破產安置補償;
7.軍人復員費、自謀職業費等壹次性支出,婚姻關系存續時間乘以年平均數,所得金額為* * *同壹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3條。
下列財產是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
(1)壹方婚前財產;
(二)壹方當事人因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壹方的財產;
(四)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壹方所有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