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全國中外合作辦學工作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和宏觀管理。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在國務院規定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中外合作辦學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中外合作辦學工作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和宏觀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在其職責範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有關的中外合作辦學工作。
?中外合作辦學者可以用資金、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以及其他財產作為辦學投入。中外合作辦學者的知識產權投入不得超過各自投入的1/3。但是,接受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邀請前來中國合作辦學的外國教育機構的知識產權投入可以超過其投入的1/3。
?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第十三條規定,設立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分為籌備設立和正式設立兩個步驟。但是,具備辦學條件,達到設置標準的,可以直接申請正式設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