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是《民法典》第1062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共有: (壹)工資、獎金、勞動報酬;(二)生產經營和投資所得;(三)知識產權收入;(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丈夫和妻子對同壹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釋義(壹)》第二十四條:《民法典》第壹千零六十二條第壹款第三項規定的“知識產權所得”,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可以明確取得的財產性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