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企業會計制度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第三條企業計提資產減值、減值或壞賬準備,相關準備申報納稅時已增加應納稅所得額的,允許轉讓和處置相關資產沖減的相關準備進行相應的納稅調整。因此,企業清算或轉讓子公司(或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全部股權時,被清算或被轉讓企業應根據以往應納稅所得額壞賬準備等資產減值準備的金額,減少應納稅所得額,增加未分配利潤,轉讓方(或投資方)應根據享有的權益份額確認為股利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