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質押的風險包括違約處置風險、提前回購風險、履約擔保不足風險、市場風險等。股票出質的,質權自出質登記時設立,出質後股票不得轉讓,但出質人和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交存基金份額和股權轉讓所得價款。《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條,基金份額或者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出質登記時設立。質押後,基金份額和股權不得轉讓,但出質人和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交存基金份額和股權轉讓所得價款。《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質押: (壹)匯票、本票、支票;(二)債券和存單。(3)倉單和提單;(四)可轉讓的基金份額和股權;(五)可轉讓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6)現有和未來的應收賬款;(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質押的其他財產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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