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股權質押的法律概念是出質人以其所擁有的股權作為質押標的物而設立的質押。我國公司法對股權質押缺乏規定,主要由《民法典》規定。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可以質押。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壹)匯票、本票、支票;(二)債券、存款單;(三)倉單、提單;(四)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五)可以轉讓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六)現有的以及將有的應收賬款;(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條 權利質權的範圍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壹)匯票、本票、支票;(二)債券、存款單;(三)倉單、提單;(四)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五)可以轉讓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六)現有的以及將有的應收賬款;(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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