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兩者責任歸責原則不同
2、雇傭關系中,雇主對雇員的人身損害承擔的是無過錯責任和替代責任
3、承攬關系中,定作人承擔的是過錯責任和合同責任。
4、兩者法律關系的客體不同
5、雇傭的根本目的在於給付勞務,以勞務本身為合同標的
6、承攬在於交付勞動成果為目的,重在有形工作成果的完成,承攬人交付的特定的工作成果是承攬合同的標的。
7、兩者勞務給付的從屬性不同
8、雇傭關系的勞務給付具有從屬性;
而承攬關系中的勞務給付不具有從屬性。
9、兩者勞務專屬性程度不同
10、雇傭關系中雇員壹經雇主選定,非經雇主同意不能由第三人代替勞務;
11、承攬關系中承攬人可以將承攬的工作不屬主要的部分交由第三人來完成。
12、兩者適用法律不同
13、雇傭關系適用民法總則調整;而承攬關系則適用合同法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