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立定期溝通機制:定期召開聯席會議或工作座談會,邀請檢察院的代表參加,就法律問題、案件辦理等方面進行交流和協調,保持溝通暢通。
2、增加合作機制:與檢察院簽署合作協議,明確職責範圍和合作方式,***同推動工作的順利推進。例如,在案件偵查、證據收集等方面加強合作,互相提供支持和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