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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與<<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的區別

1994年結束的烏拉圭回合貿易談判達成了《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TRIPS)。此輪談判的最後協議決定,成立世界貿易組織(WTO)並制定了相應規則。即WTO成員國必須遵守包括TRIPS協議在內的所有協議,同時簡化了解決成員國之間貿易爭端的解決機制。截至2002年1月,WTO***擁有144個成員,貿易量占了全世界貿易量的90%以上。有30個以上國家正在進行加入談判。

TRIPS要求所有WTO成員對包括版權、專利、商標、工業設計、地理標識、集成電路外觀設計以及未公開信息在內的、範圍廣泛的知識產權提供最低限度的保護。如此壹來,TRIPS協議就涵蓋了目前存在的、幾乎所有的知識產權國際協議,如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的《巴黎公約》和《尼泊爾公約》,並增加了壹些新的義務,諸如地理標識、專利、商業秘密以及政府在知識產權強制性執行方面的義務等。

由此可見答案是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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