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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有地方名稱的商標可以申請註冊嗎?

《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使用。但是,除非該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是集體商標或證明商標的壹部分;使用地名的註冊商標繼續有效。

這壹規定是絕對禁止的,所列標記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因此,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稱,沒有其他含義,不僅不能註冊,也不能作為商標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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