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普通合夥人出資:可以用現金、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合夥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需要評估價格的,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委托法定評估機構評估;
2.有限合夥人出資:有限合夥人可以以現金、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第十六條
合夥人可以用現金、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合夥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的,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委托法定的評估機構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