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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4

(1)家具和家用電器不是王泳的個人財產。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婚前為婚後***同生活而購置的家用電器,屬於夫妻***同所有。

(2)2/3房屋是夫妻***同財產。因為,在王某與其女友同居,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是在王某沒與李某解除婚姻關系期間所作出的行為。那麽,王某的工資,根據婚姻法的規定,是作為夫妻***同財產的。那麽,用夫妻***同財產所購置的房產自然屬於夫妻***同所有。並且李某可以舉出有力的證據證明2/3進行了出資。那分割財產時,是可以進行分割的。

(3)婚姻法解釋二,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性收益,應當認定為夫妻***同財產。

李某的專利權收益屬於知識產權收益中的壹種,是應該作為夫妻財產進行分割的。

(4)壹般情況下是不予以支持給予損害賠償的。因為倒致王某與李某離婚的主要原因不是王某與其女友同居,並且在其同居之前,王某與李某也曾有過鬧離婚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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