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及產銷策略、資源儲備、管理訣竅、客戶名單、供貨信息、財務信息、投融資計劃、調查分析報告、招標文件中的標底、招標內容等。
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具有商業價值,並經權利人保密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和其他商業信息。《民法典》第123條明確將商業秘密列為知識產權的客體。與壹般知識產權相比,商業秘密有其特殊性。
壹般知識產權具有排他性、獨占性,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所有公眾都有不實施的義務。商業秘密權利人為減少業務經營和商業計劃的損失或者恢復計算機信息系統和其他系統的安全而支出的補救費用,應當計入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的損失。
商業秘密不具有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第三方可以善意實施通過正當手段獲得的商業秘密,如自行研究、逆向工程等。不特定公眾並不承擔不實施的義務,只是因為不知道而無法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