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融資性擔保業務許可證的限制是:融資性擔保公司自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3個月內未向市市場監管局登記的,市科工貿信委頒發的營業執照自動失效。融資性擔保公司自登記之日起六個月內未實際開展融資性擔保業務的,市科工貿信委將收回其營業執照,市市場監管局將依法註銷其營業執照。
法律依據:《融資性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三條融資性擔保公司依法取得融資性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後,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第四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管部門應當根據監管工作實際,按照合法、公開、高效的原則,確定本轄區融資性擔保業務經營許可的管理模式。
融資性擔保公司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分支機構,由分支機構所在地的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頒發、換發、撤銷和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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